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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類文書
通函
2009年10月9日
致曾分銷/銷售雷曼計劃證券(Lehman Programs Securities)
的持牌法團的通函

本通函旨在提醒曾分銷/銷售雷曼計劃證券的持牌法團,須通知有關客戶於2009年11月2日或之前,將對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雷曼控股」)提出的申索送交存檔。

「雷曼計劃證券」(Lehman Programs Securities)乃指列於日期為2009年7月17日的「雷曼計劃證券」名單(「名單」)1上的證券。根據於2009年7月27日發出的《就雷曼計劃證券提交申索證明的截止日期的通知》(「通知」)1,如果你的客戶有權就名單上載列的證券對雷曼控股提出申索,而有關申索在2008年9月15日(即雷曼控股於美國申請破產日期)前產生,便應於2009年11月2日或之前向位於美國的雷曼控股申索處理中心提交《證券計劃申索證明》1,以保留對雷曼控股的申索權利。有關提交程序的詳情,請參閱該通知。

證監會促請有關持牌法團採取適當行動,適時將上述資料通知曾認購雷曼計劃證券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提醒客戶查閱相關網站上的資料。

若你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XXXX-XXXX與XXX女士聯絡。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團體監察科
SFO/IS/019/2009
1 有關名單、通知及申索表格均載於與雷曼控股破產事宜有關的公眾網站(www.lehmandocket.com),可於〈債權申報截止日資料及表格〉(Bar Date Information and Forms)一欄下載。
(來源:證監會,10/2009)
標題
標示「通函」的寫作對象,並揭示有關事項。
起首部分
交代寫作目的,並指出對方應遵守的事項。
主體部分
詳述通告的內容,主要有兩個重點:
  1. 提出要求受文者遵守規則的「根據」;
  2. 說明要求受文者遵守的規則,以及有關「安排」;
結尾部分
促請受文者作出相應的「行動」;並提供查詢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