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函旨在提醒曾分銷/銷售雷曼計劃證券的持牌法團,須通知有關客戶於2009年11月2日或之前,將對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雷曼控股」)提出的申索送交存檔。
「雷曼計劃證券」(Lehman Programs Securities)乃指列於日期為2009年7月17日的「雷曼計劃證券」名單(「名單」)1上的證券。根據於2009年7月27日發出的《就雷曼計劃證券提交申索證明的截止日期的通知》(「通知」)1,如果你的客戶有權就名單上載列的證券對雷曼控股提出申索,而有關申索在2008年9月15日(即雷曼控股於美國申請破產日期)前產生,便應於2009年11月2日或之前向位於美國的雷曼控股申索處理中心提交《證券計劃申索證明》1,以保留對雷曼控股的申索權利。有關提交程序的詳情,請參閱該通知。
證監會促請有關持牌法團採取適當行動,適時將上述資料通知曾認購雷曼計劃證券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提醒客戶查閱相關網站上的資料。
若你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致電XXXX-XXXX與XXX女士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