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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消防裝置及設備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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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檔號:ED(GR) SAD/30/42 (4) 教育局通告第32/2001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2/2001號) (前編號為教育署行政通告第32/2001號) 消防裝置及設備 [注意:本通告應交下列人士傳閱─ (a) 所有學校(不包括官立學校) 校監及校長─備辦;以及 (b) 各組主管及官立學校校長─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提醒學校遵守有關防火裝置及設備的條例。 詳情 2. 學校校監及校長請注意,根據第95章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條的規定,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 (a) 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及 (b) 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第95章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條亦規定,每當註冊承辦商在任何處所內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他須於完成有關工程後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