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庫
文章名稱 : 選擇銀行代為投資公眾資產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3-03-01
網址 :
文章預覽 : 檔號:EMB/FIN/MS 教育局通告第2/2003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2/2003號) [注意:本通告應交: (a) 各學校的校監及校長—— 備辦;及 (b) 各組主管—— 備考。] 選擇銀行代為投資公眾資產 摘要 本通告建議學校把毋須即時動用的款項存入銀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已發出指引,協助政府部門選擇合適的銀行。本通告撮述該指引就學校應如何處理盈餘而提出的建議。教育署財政及會計通告第8/2002號現予取消。 詳情 2. 為保障學校的利益,學校的各項收入(不論來自政府或其他來源)均應以最低風險的方式儲存。 3. 學校可把毋須即時動用的款項存入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銀行,作定期或儲蓄存款。學校不得把款項用作任何投機性的投資(例如投資本港股票),以免招致任何財政損失。順帶提醒各校監/校長,任何虧損均不得記入任何學校帳目內,因為學校的收入必須妥為保存,並全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