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非牟利幼稚園租金發還計劃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4-04-30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EMB(QA/KS)R/21/93 教育局通告第 2/2004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2/2004號) 非牟利幼稚園租金發還計劃 [註:本通告應交—— (a) 各幼稚園及附設幼稚園班級的學校校監—— 備辦;以及 (b) 各組主管—— 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告知幼稚園校監有關非牟利幼稚園獲租金發還的資格準則詳情,並提醒現正獲發還租金的幼稚園校監應遵守的事項。2002年5月8日發出的教育統籌局(教統局)通告(前稱行政通告)第21/2002號現予取消。 背景 2. 所有根據《稅務條例》獲得豁免繳交稅項的非牟利幼稚園均可申請參加幼稚園租金發還計劃(以下簡稱「計劃」)。自1994/95年開始,教統局(前教育署)已設有一個監察機制,以一套既定的準則評審所有參加這項計劃的幼稚園是否合資格繼續獲發還租金;而同一套準則亦適用於評審所有新申請加入計劃的幼稚園。在2003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