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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按月平均收取教育課程費用總額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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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檔號:EDB(SRC)CCT/07 Pt.4 教育局通函第88/2009 號 分發名單:各私立學校校監及校長(幼稚園、私立中、小學及國際學校除外) 按月平均收取教育課程費用總額 摘要 本通函旨在提醒各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下稱「非正規 私校」)註的校監及校長, 須遵守有關教育課程的費用總額須按月平均 收取的規定。 詳情 2. 根 據《教育規例》(第279A 章)第62(1)條規定,除非獲得教育 局常任秘書長另行以書面准許, 否則某教育課程的費用總額須按月平 均計算, 並在該教育課程進行期間的每月的首個上學日或之後繳交。 3. 因此,在沒有准許下,學校以任何方式一次過收取教育課程的 全部費用, 包括透過信用卡的方式, 屬違反第62(1)條。一經定罪, 有關學校的每名校董, 可處第5 級罰款($50,000)及監禁1 年。 查詢 4. 如有查詢, 請與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