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有關語文科教師的資歷要求事宜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9-07-15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 號:EDB/LPA/SCOLAR/Prog/1 教育局通函第106/2009號 分發名單:各中、小學校長 – 備辦 副本送:各組主管 – 備考 (英基學校及國際學校除外) (注意:各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均應閱讀本通函) 有關語文科教師的資歷要求事宜 摘要 本通函旨在提醒各中、小學校長及教師有關教師語文能力要求事宜, 以及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語常會)有關語文教師培訓和資歷要求建 議事宜。本通函應與以下教育局通函一併閱讀:(a)2000年10月16日發出 的教育局通函第501/2000號「英文/普通話科教師語文能力的要求」,及 (b)2004年3月12日發出的教育局通函第54/2004號「實施語文教育及研究 常務委員會有關語文教師培訓和資歷的建議」。學校在調配有關教師時應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