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規管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安排-補充資料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5-11-0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規管首長級公務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外間工作的安排- 補充資料 目的 本文件就委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提供補充資料及進一步闡述。 補充資料 為合約人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制人員訂定最短禁制期 2. 部分委員要求當局研究是否應為合約人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制人員訂定最短禁制期,特別是當有關人員已獲聘一段時間(並非短短數月),及/或參與過政策制訂工作及/或接觸過敏感資料。 3. 在檢討過程中,我們其實已就該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得出的結論是只應為行將/已經按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退休的首長級人員訂定最短禁制期。因應委員的建議重新研究有關問題後,我們的觀點維持不變,即不適宜為合約人員及非公務員合約制人員訂定最短禁制期,這是因為當局應按個案的情況考慮是否有需要訂立禁制期以及決定禁制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