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建築工地安全實務手冊6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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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第5 章 預防火警及爆炸事故 5 - 1 5.1 防火 1. 把易燃物料存放在臨時危險品倉庫內;並在危險品倉庫內裝設火警 鐘及採取防火措施。危險品倉庫四周應張貼“危險品”及“不准吸煙” 告示,以提高安全意識。 2. 放置足夠的警告標誌和“不准吸煙”標誌。 3. 如必須在有可能發生火警或爆炸的範圍放置電力設備,則該等設備 必須具有特別安全設計,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爆炸。 4. 在有關工地提供及安裝各種接地裝置,以策安全。凡藏有易燃物料 或爆炸品的建築物、倉庫或房間,均須在門上安裝接地桿或接地 板。此外,須確保鞋子和地板是由非導電物料製成。 5. 避免因電壓或安培值過高而產生電弧或火花,導致易燃氣體或易燃 物料火。 6. 不要在貯存燃料的地點附近遺下帶電的機件或設備(例如電刷或斷 路器),以免產生電弧或火花。 7. 不要遺下或積存棉絨、油脂或其他易燃物料。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