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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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檔號:CAB C5/7/8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第569章) 《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40條制訂《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呈請)規則》(“呈請規則”)。 背景和論據 2. 選舉呈請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的法律程序,用以解決就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結果所提出的申訴。條例清楚說明可提出選舉呈請的人,可質疑行政長官選舉結果的理由,以及提出選舉呈請的期限,其目的在於迅速解決有關紛爭。 3.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3條規定,選舉呈請只可由在行政長官選舉中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提出,或由一位由不少於10名選舉委員支持,被選舉主任裁定不獲有 效提名,其提名不被選舉主任接納,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