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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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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聯合國大會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號決議 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於一九七六年一月三日生效 前 文 本公約締約國, 鑒於依據聯合國憲章揭示之原則,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天賦尊嚴及其平等而且不可割讓權利之確認,實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確認此種權利源於天賦人格尊嚴, 確認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之昭示,唯有創造環境,使人人除享有公民及政治權利而外,並得享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始克實現自由人類享受無所恐懼不虞匱乏之理想, 鑒於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 明認個人對他人及對其隸屬之社會,負有義務,故職責所在,必須力求本公約所確認各種權利之促進及遵守, 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 壹 編 第一條 一. 所有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