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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2)(六月二十七日)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民政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演講辭
日期 : 20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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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2)(只發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2000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程介南議員所提出的第14條修正案,包括了草案內原有的第14條及政府所提出的修正。這些和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相同的條文是程議員所提修正的 (b)、(c)(2)及(e)段,我們對這些部份並無反對。但是程議員的修正案內的其他條文,包括(c)(1)及(d)段,是政府不能接納的。 (c)(1)段的修正案建議在現時附表3第5段的法團會議法定人數所要求的百份比的規定上,另加一項人數的準則,投票通過決議則以較少人數的要求為準。我 們覺得現時法例上投票通過決議的百份比(即百份之十及百份之二十,視乎情況而定)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