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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動議修訂《1999年入境(修訂)規例》發言全文(一月五日)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演講辭
日期 : 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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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發言全文(只發中文) *************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動議修訂《1999年入境(修訂)規例》發言全文: 主席:   本人動議修訂《1999年入境(修訂)規例》,修訂議案的內容已載列於議程內。   《1999年入境(修訂)規例》於去年11月1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該規例對《入境規例》作出了修訂。根據《入境條例》第2AD(1)或(2) 條,任何人因入境事務處處長不發出居留權證明書或其經核證副本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修訂規例》就審裁處須採用的常規及程序作 出了規定。立法會曾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該《修訂規例》,本人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代主席夏佳理議員,及其他小組委員的努力,對《修訂規例》提供 了寶貴的意見。政府現在動議的修訂,是按照與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