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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致辭全文(二月十一日)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演講辭
日期 : 20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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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政策原意 ────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共有三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基本法》已載有條文,表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亦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