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致辭全文(二月十一日)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演講辭 |
日期 | : | 2009-02-1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政策原意 ────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共有三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基本法》已載有條文,表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亦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