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主要官員問責制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2-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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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文件 主要官員問責制 引言 本文件旨在介紹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框架及計劃實施詳情。 問責制的框架 2. 香港㈵別行政區政府(㆘稱“㈵區政府”)準備在2002 年7 ㈪1㈰第㆓任行政長官㆖任時實施新的問責制度,詳情如㆘: (a) 引入㆒套㊜用於擔任司長及局長職位的主要官員的 新問責制度; (b) 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及公務員隊伍以外提㈴ 合㊜的㆟選,報請㆗央㆟民政府任命他們出任這些 主要官員職位; (c) 在新制度㆘委任的主要官員會以㈲別於公務員的條 款聘任。他們並非公務員。他們須就行政長官所指 派範疇內的政策成敗向行政長官負責,並須承擔全 部責任。他們可能需要為重大政策失誤而㆘台,這 包括嚴重的政策失誤或落實政策時出現的嚴重錯 失,他們亦㈲可能需要為嚴重的個㆟操守問題而㆘ 台; 2 (d) 他們的任期不超逾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在 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