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和《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暫停向再度受聘擔任公職的人員支付退休金事宜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公務員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2-08-0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 章)和 《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 章) 暫停向再度受聘擔任公職的人員支付退休金事宜 目的 本文件旨在回應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的提問,闡釋有關行政 長官根據《退休金條例》(第89 章)和《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 章)行使暫停支付退休金的酌情權事宜。 背景 2 . 行政長官決定,在主要官員問責制下,獲任命為主要官員的在職 公務員如果已屆有關退休金計劃所定的最早退休年齡,會獲准退休。 他們在退休時可立即支取經折算的退休酬金。他們在擔任主要官員期 間,每月退休金不會被暫停支付。關於可享退休金公務員在獲任命為 問責制主要官員的退休安排和理據,詳見附件所載政府在二零零二年 五月發出的立法會CB(2)1992/01-02(01)號文件。在二零零二年六月十 六日財務委員會的會議上,民事法律專員已就行政長官行使暫停支付 退休金的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