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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公務員退休後就業的政策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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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CB(1)1786/03-04(03)號文件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就 業 的 政 策 目 的 本 文 件 載 述 有 關 規 管 公 務 員 退 休 後 在 外 間 工 作 的 現 行 政 策 。 政 策 2 . 根據《退休金條例》( 第89 章)第16 條及《退休金利益條例》( 第 99 章) 第30 條, 已獲發退休金的公務員如在退休後兩年內( 或行政 長官所定的更長時間內) 從事業務或受僱工作, 而這些業務或工作主 要在香港進行, 須事先取得行政長官批准。 3 . 根據現行政策,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職級的人員如在退休後三年 內擔任工作, 須事先取得批准, 而其他人員如在退休後兩年內擔任工 作, 亦須事先取得批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