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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秘書處就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權力轉授所擬備的文件 (資料摘要)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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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CB(2)737/08-09(18)號文件 檔 號:CB2/PL/SE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2009年2月3日會議 擬 備 的 參 考 便 覽 發 出 消 除 火 警 危 險 通 知 書 的 權 力 轉 授 根 據 《 消 防 (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3條, 消防處處長如 信納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存在火警危險, 可向任何人送達消除火 警危險通知書(下稱"通知書")。通知書可⎯⎯ (a) 規定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消除 火警危險; (b) 規定獲送達通知書的人進行為達致(a)段的目的所需 進行的工程; 及 (c) 在消防處處長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指明為達致(a)段的 目的而須進行的工程。 2. 雖然立法會從未討論發出通知書的權力轉授事宜,但有傳 媒在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