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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秘書處就打擊非法賽車活動的執法工作所擬備的資料摘要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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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514/08-09(04)號文件 檔 號: CB2/PL/SE 保安事務委員會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2009年9月29日特別會議 擬 備 的 參 考 便 覽 打擊非法賽車活動的執法工作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5條, 任何人參與非 法賽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監禁12個月, 以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 2. 根據政府當局就議員在1992年11月11日及1993年3月3日 立法會會議席上提出的質詢所作的回覆, 警方採取各種措施對付 超速及魯莽駕駛的問題。警務人員使用交通巡邏、雷達車速探測 器和路障偵查違例人士。警方又成立了多支特遣隊, 與交通警巡 邏隊聯手採取特別行動, 遏止非法賽車活動。 3. 保安事務委員會從未討論打擊非法賽車活動的執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