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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政府當局就把被拒絕進入香港的人士遣送離境提交的文件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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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會議 資料文件 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 遣送被拒入境人士離開香港的安排 引言 特區政府歡迎真正的旅客來港, 與此同時, 入境事 務處(入境處)有責任執行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以保障香 港的整體利益。本文件闡述遣送被拒入境人士離開香港的 政策及一般安排。 入境訊問 2. 訪港旅客需符合入境條件,一般包括: ( 一) 有合理的訪港目的; ( 二)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 ( 三) 足夠旅費; (四) 前赴下一地點或返回原居地的交通安排證 明。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 章)第4 條賦予入境處人員 權力,向抵港旅客作出訊問。若旅客未能符合條件,入境 處人員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 條拒絕他們入境。 立法會CB(2)146/09-10(05)號文件 3. 《入境條例》第18 條賦予入境處人員權力,遣送被 拒入境人士離開。按現時的做法,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