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政府當局就把被拒絕進入香港的人士遣送離境提交的文件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9-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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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會議 資料文件 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 遣送被拒入境人士離開香港的安排 引言 特區政府歡迎真正的旅客來港, 與此同時, 入境事 務處(入境處)有責任執行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以保障香 港的整體利益。本文件闡述遣送被拒入境人士離開香港的 政策及一般安排。 入境訊問 2. 訪港旅客需符合入境條件,一般包括: ( 一) 有合理的訪港目的; ( 二)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 ( 三) 足夠旅費; (四) 前赴下一地點或返回原居地的交通安排證 明。 《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 章)第4 條賦予入境處人員 權力,向抵港旅客作出訊問。若旅客未能符合條件,入境 處人員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 條拒絕他們入境。 立法會CB(2)146/09-10(05)號文件 3. 《入境條例》第18 條賦予入境處人員權力,遣送被 拒入境人士離開。按現時的做法,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