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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秘書處就把被拒絕進入香港的人士遣送離境所擬備的參考便覽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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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146/09-10(06)號文件 檔 號:CB2/PL/SE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2009年11月3日會議 擬 備 的 參 考 便 覽 把 被 拒 絕 進 入 香 港 的 人 士 遣 送 離 境 入 境 事 務 人 員 處 理 入 境 申 請 《 入 境 條 例 》 (第115章)第4條訂明, 入境事務處(下稱"入 境處")人員可在任何旅客抵達香港時向其作出訊問。據政府當局表 示, 在大部分情況下, 有關的訊問會在入境櫃檯進行。入境處人 員可視乎個別情況, 在會見室進行進一步訊問。在處理每宗入境 申請時, 入境處人員會考慮有關旅客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條件, 例如旅客是否持有有效旅行證件、是否已作出及具有返回其原居 地的安排和條件、有沒有任何不良紀錄, 以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