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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選舉新的行政長官: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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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 選舉新的行政長官: 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引言 行政長官職位在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二日出缺。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我們須在六個月內舉行選舉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補空缺。我們亦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以澄清凡行政長官職位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4(b)或第4(c)條出缺(註),新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已缺位的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2.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 “行政長官的任期 - (a) 為5年;及 (註)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4條規定如下: 如有以下情況,行政長官職位即出缺— (a) 行政長官任期屆滿; (b) 行政長官去世;或 (c) 中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