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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財政司司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職責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介紹
日期 : 20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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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財政司司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六至一百一十三條列出包 括公共財政及貨幣金融等事務上政府所肩負的責任。本文件旨在闡釋 財政司司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這些方面的職責。財政司司長 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須就這些職責向行政長官負責。 2. 就此而言 ,財政司司長須負責以下範疇的工作 – (a) 貨幣制度; (b) 外匯基金; (c) 公共財政; (d) 金融體系;以及 (e)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3. 就首兩個範疇而言,財政司司長須負責訂定本港貨幣政策目標 及貨幣體制,以及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 章) 行使對外匯基金的 控制權。一如該條例所規定,財政司司長已委任金融管理專員協助他 執行根據該條例獲賦予的職能。為求清晰及提高透明度起見,財政司 司長將進一步界定在履行這兩方面及其他相關範疇的職責時,他與金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