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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十三題:公務員退休後就業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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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十三題:公務員退休後就業 以下為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就公務員退休後就業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十年內薪酬屬首長級薪級表第四點或以上而退休的公務員的姓名,他們在退休前的職位和退休日期;及 (二)這些官員在退休後有否受聘於私人或法定機構;若有,有關職位的名稱、他們受聘的日期,以及是否在退休後的首三年內擔任有關職位?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退休金法例,任何退休公務員如在退休後兩年內自行從事業務,成為合夥人、公司董事或僱員,而有關業務或工作主要在香港進行,便須預先向行政長官取得批准。至於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或以上職級的退休公務員,則須在退休後三年內申請批准。上述管制期一旦終結,有關退休公務員便不再受該項規定所限。 鑑於退休首長級公務員的就業管制期(即須預先取得批准才可從事外間工作的期間)只限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