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十三題:正確記錄危險藥物資料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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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三題:正確記錄危險藥物資料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郭家麒議員有關危險藥物資料處理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第5及6條規定,註冊醫生在處方危險藥物後,須在登記冊內記入有關藥物的資料,並須用墨水或以其他不能去掉的方法書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行法例是否亦容許註冊醫生以電腦(而非以上述書寫方法)記入及儲存有關的資料?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危險藥物規例》(第134A章)(規例)第5(1)(a)條規定,包括註冊醫生在內的人士須按有關規定,包括規例第6(c)及(d)條的規定,備存登記冊以記入有關他所獲得的及所供應的危險藥物的每一分量的真實資料。 規例第6(d)條規定,根據第5條須記入登記冊的每一項記項及該等記項的每一項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