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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五)(只有中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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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四十五)(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局長和涂謹申議員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7條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警隊條例》第4條訂明,在符合行政長官的命令及管制下,警務處處長對警員有最高指示及管理責任。因此,在成立法定的監警會後,我們需要在第27條訂明,儘管有《警隊條例》第4條的規定,警務處處長仍然有責任遵從監警會的要求。    《警隊條例》第10條亦訂明,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防止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行及犯法行為,以及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 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簡而言之,警務處處長須為治安事宜負上法定責任,並有責任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