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八)(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2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三十八)(只有中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涂謹申議員動議進一步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23條第(1)條款的致辭: 主席女士: 第23條第(1)款賦權予監警會成員,可以按預約或突擊的方式,出席警方為調查某「須匯報投訴」所進行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 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時,會按個別投訴的具體情況採取多個步驟,例如會見投訴人、投訴人的證人、被投訴人、被投訴人的證人、其他警方證人、獨立證人 和專業證人等等,警方亦會進行實地視察,以尋找證人及證據、重組導致投訴的事件、確證投訴任何一方的供詞和查看現場的實際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