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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十一題:《基本法》體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原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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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十一題:《基本法》體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原則   以下是今日(六月八日)立法會會議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五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條文中「其他重要法案」是指甚麼法案,以及如何界定「重要法案」; (二)上述條文中的「協商」一詞是指甚麼程序和涉及哪些人士;及 (三)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時須遵循甚麼程序,是否只須在憲報刊登有關該項決定的公告? 答覆: 主席女士:   李永達議員的問題主要提及《基本法》第50條。如要更全面理解《基本法》內用以化解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重大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