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八題: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投票資格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5-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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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八題: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投票資格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楊森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26條訂明,任何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選舉委員如有該條例附表第18(a)、(b)、(c)、(f)或(g)段所述的情況,即喪失在有關的投票中投票的資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多少名選舉委員曾向有關當局查詢自己是否已因上述情況而喪失在本年七月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二)有多少名及哪些選舉委員有上述的情況,因而已喪失在即將進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三)根據當局取得的法律意見,屬「區議會界別分組」或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是否會因其並非現任區議員或現任香港地區全 國政協成員而被視為已不再與有關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因而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