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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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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十七題: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二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單仲偕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專利條例》(第514章)及《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的條文未能有效阻嚇侵犯發明者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有關的政府部門每年接獲多少宗分別關於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被侵犯的投訴;及 (二)會否重新考慮將有關的侵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專利及註冊外觀設計侵權訴訟屬民事性質。根據《專利條例》,專利所有人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阻止其他未獲其同意的第三者直接或間接使用(1)其發明,並可提出相關申索(2)。《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下亦有類似條文保障註冊擁有人的權利。 本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