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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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四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法工作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據報,就最近的疑似藝人互聯網上照片事件,警務處處長上月表示,管有淫褻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警務處助理處長則指出,朋友之間傳遞淫褻照片不屬違法,但該等法律解釋受到法律界質疑。另一方面,任何人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7A條所述的情況下管有不雅物品以供發布,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研究上述法律解釋的準確性;如果有,研究結果是甚麼;及 (二)過去三年,根據上述條例提出起訴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當中涉及以電腦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以供互聯網發布的起訴及定罪個案各有多少,以及警務處對該等案件的檢控政策及調查方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條例》)第21(1)(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