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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建議競爭法的豁免和豁除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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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十一題:建議競爭法的豁免和豁除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華明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最近再一次就競爭法諮詢公眾。諮詢文件的其中一項建議,是競爭法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此外,如競爭法的條文會妨礙私營機構履行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該等機構為履行該責任而必須進行的活動便應予以豁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的法定機構及公共服務的定義,以及分別屬於該兩個類別的機構的名單;若法定機構的定義包括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商業機構(例如銀行等),競爭法會否不適用於該等機構;及 (二)鑑於不少公共服務機構(例如巴士公司及兩間電力公司等)均受有關的專利協議或發牌條件所監管,而根據上述諮詢文件,該等機構也可免受競爭法監管,一些不受該等專利協議或發牌條件監管的公共服務機構(例如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會否同樣獲得豁免? 答覆: 主席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