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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諮詢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香港政府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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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1 含 酒 精 飲 品 應 課 稅 品 稅 諮詢文件 前言 政府現正就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進行檢討, 研究該應課稅品稅 現行的稅制及稅率是否適當, 以及應否作出任何修改。 本諮詢文件重點介紹香港現行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的稅制, 並 請各界人士就這項檢討提供意見。 政府總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庫務科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2 含 酒 精 飲 品 應 課 稅 品 稅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 章), 政府向四類商品徵收應課稅 品稅, 這四類商品是含酒精飲品、煙草、碳氫油及其他酒精產品。含 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於一九零九年開徵, 以增加稅收。這是全球所有 主要徵稅地區普遍採用的課稅形式。 2 . 這稅項只向在香港飲用的含酒精飲品徵收。出口或轉口的含酒精 飲品, 不屬這稅項的徵收範圍。 過去及現行的應課稅品稅稅制 3 . 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現時按照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