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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轉授行政長官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20(1)條所賦予的權力《〈公務人員(管理)命令〉2008年(修訂)令》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公務員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命令
日期 : 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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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檔案編號︰ CSBCR/DP/5-075-001/4-1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轉 授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 公 務 人 員 (管理)命令》第20(1)條所賦予的權力 《 〈 公 務 人 員 (管理)命令〉2008 年(修訂)令》 引 言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的 會 議 上 , 行 政 會 議 建議, 行 政長官指令通過附件所載的《〈公務人員(管理)命令〉2008 年(修訂)令》(以下簡稱為“ 《修訂令》” ), 以便具體訂明行 政長官可轉授《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20(1)條所賦予他的 權力, 由《修訂令》在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刊憲當日起 生效。 理 據 2.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命令》” )是行政長官根據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 四)項作出的一份行政命令。《命 令》載有多項規定, 包括當局有權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