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認可機構對合資格存款的申述 -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指引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金融及保險活動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8-12-09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致: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認可機構對合資格存款的申述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指引 特此通知貴機構上述指引將於2008年12月刊登於憲報。 財政司司長於2008年10月14日宣布,即時運用外匯基金為存放在香港所有認可機構的所有客戶存款提供償還擔保(存款擔保),有效期至2010年底。存款擔保將適用於存放在持牌銀行超過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保障額的存款,以及存放在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的所有客戶存款。 目前,身為存保計劃成員的持牌銀行須遵守根據《存保計劃條例》發出的一套法定規則,就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是否受到存保計劃保障作出適當申述。該份即將刊憲的指引則訂明認可機構應如何就存款是否受到存款擔保保障作出相應的申述。該指引將於2009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為方便大部分認可機構遵守該指引,指引的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