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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人民幣國債銷售的簡化安排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香港金融管理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金融及保險活動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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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本局檔號: B1/15C 致:所有註冊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人民幣國債銷售的簡化安排 中央政府財政部已宣布計劃於2009年9月28日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國債。由於這是首次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國債,其聯合安排人預期投資者參與認購的興趣會相當大。根據經加強的受規管活動經營程序,由2009年10月1日起註冊機構須在轄下分行對零售證券業務及一般銀行業務實施場地分隔,因此聯合安排人關注到銀行職員及客戶或會因未熟悉新安排而產生混淆,令客戶或需排隊輪候認購人民幣國債。 由 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規定是以原則為本,註冊機構應按照投資產品的風險水平及投資者的狀況訂立本身的銷售或提供投資意見服務的程序。若產品的特性及 風險是一般投資者所較易明白的,採用簡化程序已可符合有關適合客戶的規定。在這前提下,聯合安排人建議採納一套人民幣國債銷售的簡化安排。在擬訂簡化安排 的過程中,證券及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