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10-03-2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