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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地區 : 內地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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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6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 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已经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