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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地區 : 內地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20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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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