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專用書信 |
日期 | : | 2009-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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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9〕37号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9〕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 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 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 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