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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地區 : 內地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200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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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06年07月2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或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二、就本条约而言,“刑事”系指根据双方各自国内法构成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三、所提供的协助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取证据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   (二)提供法律文件和其他有关司法记录;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并移交书证物证;   (五)采取措施移交犯罪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