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使用自動轉帳服務支付款項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9-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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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檔號:EDB/(FUNDS)/ADM/50/1/16 教育局通告第 21/2009 號 [ 注意:本通告應交各資助中學、小學及特殊學校校監及校長備辦 ] 使用自動轉帳服務支付款項 摘要 本通告建議學校使用銀?提供的自動轉帳服務,以支付僱員薪?。教育 局通告第 6/2003 號現予取消。 詳情 2. 本港銀?提供自動轉帳服務,以方?客戶收取和支付款項。本局建議學 校?用這項服務,以支付僱員的薪?。如銀?收取自動轉帳服務費,非設有法團 校董會的學校可把有關收費記入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學校及班級津貼帳內,設有 法團校董會的學校則可記入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的基線指標帳內。 3. 如使用自動轉帳方式支付薪?,學校應於薪?津貼撥付學校戶口的三個 工作天內,把有關的銀?自動轉帳報表副本,?同該月薪酬名單,送交本局公積 ?組(教職員適用)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