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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報告
日期 : 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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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引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這議 題,提供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行政、立法關係 2. 在 《 基本法》的框架下,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是 從兩種不同途徑產生。根據憲制安排, 行政機關與立法 機關有不同的職能, 兩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 又互相配合。 3. 《 基 本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以行政長官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的行政主導體制, 其中較重要的 《基本法》條文包括以下各點: (一)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基本 法》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長官同時是特區政府(即行政機關)的 首長(《基本法》第六十條)。 (三)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基本法》 第四十八條)。 (四)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發 布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免主要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