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7-01-22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引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這議 題,提供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行政、立法關係 2. 在 《 基本法》的框架下,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是 從兩種不同途徑產生。根據憲制安排, 行政機關與立法 機關有不同的職能, 兩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 又互相配合。 3. 《 基 本法》所設計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以行政長官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的行政主導體制, 其中較重要的 《基本法》條文包括以下各點: (一)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基本 法》第四十三條)。 (二) 行政長官同時是特區政府(即行政機關)的 首長(《基本法》第六十條)。 (三)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基本法》 第四十八條)。 (四) 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決定政府政策、發 布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免主要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