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三題:行政立法機關《基本法》下所擁責任和職權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6-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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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三題:行政立法機關《基本法》下所擁責任和職權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會會議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上月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但他「希望監察不要『過晒界』,變成政治掛帥,而不是 實事求是」。當局於上月回答一項就這言論提出的質詢時,並沒有提供具體例子說明本會在監察政府運作時曾經越權和以政治掛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行政長官用「過晒界」一詞的具體含意是甚麼;及 (二) 有哪些具體事例顯示立法會在監察政府運作時有「過晒界」的行為,或超越《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能? 答覆: 主席女士: 正如我們在二月十五日回答梁耀忠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指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在《基本法》下擁有不同的責任和職權。兩者應該按照《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