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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二十題:《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6-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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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二十題:《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本月5日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但他 「希望監察不要『過晒界』,變成政治掛帥,而不是實事求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行政長官發表上述言論的原因;及 (二) 有沒有具體例子說明立法會在監察政府運作時曾經越權和以政治掛帥;若沒有具體例子,會否檢討上述言論是否輕率及會損害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以及行政長官會否就此向立法會道歉? 答覆: 主席女士:   按照《基本法》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特區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有不同的職能,兩者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