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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政府當局就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權力轉授提交的文件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知
日期 : 200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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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 討論文件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權力轉授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 消防處處長(處長)授權屬下人員發 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下稱“ 通知書" )的事宜。 背景 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的發出 2 . 目前,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9 5 F 章)(下稱“ 該 規例" )訂明消除火警危險和防止火警危險再次產生的規定。 根據該規例第3 條, 如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存在火警危險, 處長可向因本身的作為、失責或容受以致該火警危險產生或 持續的人發出通知書。通知書可規定該人在指明限期內消除 火警危險及/ 或進行所需工程以消除火警危險。任何人不遵 從通知書的規定, 即屬違例, 一經定罪, 可處以罰款。 轉授權力發出通知書 3 . 處長根據《消防條例》(第9 5 章) (下稱“ 該條例" )第6 ( 2 ) 條賦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