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6-11-06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在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领域加强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可引渡的犯罪为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如果请求是针对因上述犯罪被判刑的人,只有当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允许引渡。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