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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地區 : 內地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規章
日期 : 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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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   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