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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校長持續專業發展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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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檔號 :EDTR/18/TPD 教育局通告第31 / 2002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31/2002號) (前編號為教育署行政通告第31 / 2002 號) 校長持續專業發展 [ 註 : 本通告應交— (a) 各官立學校學校管理委員會主席及校長,各資助學校(包括特殊學校、實用中學、技能訓練學校),按額津貼學校、直接資助學校校監及校長—— 備辦;及 (b) 私立獨立學校校監及校長/各組主管—— 備考 ] 摘要 本通告旨在公佈教育署已接納載於《校長持續專業發展》諮詢文件內的建議。重點項目包括: 擬任校長 (a) 由2004/05學年開始,擬任校長必須同時符合有關的晉升條件及獲得校長資格認證,才會被考慮聘任為校長。 新入職校長 (b) 由2002/03 學年起,新入職校長在入職後首兩年必須: (i) 修畢特定專業發展課程; (ii) 因應個人及學校的需要,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