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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贈送紀念品給教育署人員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教育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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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檔號:ED(PR)DIS/10/06 II 教育局通告第42/2002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42/2002號) (前編號為教育署行政通告第42/2002號) 贈送紀念品給教育署人員 [注意:本通告應交─ (a) 各幼稚園、小學和中學的校監/ 校長─備辦;以及 (b) 各科/組主管─備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告知學校校監和校長,教育署對職員接受紀念品事宜所採取的政策。 詳情 2. 學校為了感謝本署人員應邀擔任學校典禮或活動的嘉賓或講者,通常會向他們致送紀念品。我們籲請學校把購買紀念品的款項,用於其他惠及學生的用途。學校亦可考慮以香港公益金「禮品回贈為公益」計劃的銘謝狀代替紀念品,送給本署人員。該銘謝狀的樣本載於附錄,以供參閱。 3. 學校應注意,根據現行政策和《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本署人員除非取得當局明確批准,否則不得隨意接受紀念品。 查詢 4. 如對「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