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小學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英語教師)及英語教學助理(教學助理)計劃-教授英語作為第二語言或外語須具備的資格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3-03-18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檔號:ED(PS)/PNET/5/1/2002 教育局通告第12/2003號 (前編號為教育統籌局通告第12/2003號) 本通告應交: (a) 各資助小學、資助特殊小學及設有小學部的特殊學校校監及校長-- 備辦;以及 (b) 各官立中、小學、按位津貼學校、私立獨立學校、直接資助學校及英基學校協會屬下學 校校監及校長及各組主管—— 備考。] 小學以英語為母語的英語教師(英語教師) 及英語教學助理(教學助理)計劃 教授英語作為第二語言或外語須具備的資格 摘要 本通告旨在提供指引,以便學校評估其根據英語教師和教學助理計劃聘用的英語教師所修讀的「教授英語作為第二語言或外語」課程。 背景 2. 根據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的行政通告第8/2002號所公布有關聘用小學英語教師的聘任資格要求,未具備學士學位及有關小學教育或英國語文師資培訓資格的英語教師,必須在聘任前或在受僱後十二個月...... |